(2017)苏08民辖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文新与肖建国、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建国,吴文新,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国,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市。原审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肖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吴文新、原审被告江苏宝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肖建国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判不应妄加推断。双方实际是合伙纠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的法律规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吴文新未作答辩。宝德公司未作陈述。本院审查认为:吴文新以宝德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一份与肖建国签订的合作协议佐证。依此主张,本案即使不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论,亦应认定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双方合作协议载明“针对涟水县五岛湖综合改造亮化工程达成如下协议”,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地在涟水县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涟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东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兆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