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全生与夏轶、李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生,夏轶,李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杨全生。被执行人:夏轶。被执行人:李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生与被执行人夏轶、李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债务的履行和解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全生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