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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全生与夏轶、李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生,夏轶,李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杨全生。被执行人:夏轶。被执行人:李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全生与被执行人夏轶、李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债务的履行和解并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全生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