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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富强与被告富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强,富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947号原告:富强,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富敏,女,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富强与被告富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富强经传票传唤,未向本院说明未到庭事由,且其安排到庭参加诉讼者未经其授权,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富强负担。审判员  尚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