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喜与张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学文,男,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张喜与张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