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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宝与被告窦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宝,窦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507号原告:周红宝,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窦琦,男,1977年4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宝诉被告窦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通知原告周红宝交纳本案受理费,但是原告周红宝明确表示不交纳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红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也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