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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文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文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519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三郎堰墟场。被告:文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治河渡镇张家湖渔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文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永清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人民陪审员  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