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39号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艺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五环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长治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以青岛艺川攻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35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艺川攻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