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培秀与被执行人李昌贵、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秀,李昌贵,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秀,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李昌贵,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培秀与李昌贵、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培秀与被执行人李昌贵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王培秀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培秀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