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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光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540892。法定代表人刘祥建。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组织机构代码:734691672。法定代表人高瑞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9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