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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怀仁县,无业,现住怀仁县。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怀仁县吴利军逾期未检验的×××号”豪泺”牌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从右玉县喜鹊沟煤矿出发,途径虎山线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去怀仁县陈家堡,行驶至虎山线68KM+300M山阴县和右玉县交界处路段时,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有吸毒劣迹。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辆行驶速度及痕迹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有吸毒劣迹且无证驾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原地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清 库 库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杨秀芬人民陪审员 安志 艳 高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