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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蒋光品与湛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品,谌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蒋光品,男,汉族,住广安市建新街。被执行人:谌小平,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光品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