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107号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南延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51438264。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郭俊江,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