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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锌镒与丁志国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锌镱,丁志国,孔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余锌镱,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丁志国,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孔得胜,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余锌镱与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志国、孔得胜银行存款43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