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354号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苏溪村。法定代表人:张洪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保杰,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候用周,董事长。被告: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山西天星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