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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振南与梁威、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南,梁威,梁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1420号原告:梁振南,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梁威,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梁建华,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梁振南诉被告梁威、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振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威、梁建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梁威是朋友关系,被告梁威与被告梁建华是父子关系,2015年5月中旬,两被告声称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其承包从化市国立中山大学饭堂某一摊位。2015年6月10日当天,原告在广州市海珠区罗马家园的保罗餐吧向被告梁威交付现金1.82万元,被告梁建华也在现场,双方当场签订借款合同。余下的借款金额原告从支付宝转账到被告梁威的账号,其中2016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5日分四笔共转1.18万元,2015年6月16日分4笔转账2万元。综上,原告合共借款5万元给两被告,并约定利息按照当时银行的利息计算,但没有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利息的计算标准,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当时两被告称与案外人合伙经营中山大学的饭堂,在他们签订合伙合同后将会把50000元的借款归还给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之后,两被告声称学校摊位迟迟没有落实拒绝归还欠款,并编造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最后甚至采取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将原告电话号码拉黑等方式逃避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两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0日,原告(甲方、出借方)和两被告(均为乙方、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伍万元(大写),借款用途是国立中山大学饭堂资金等。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合共向被告梁威支付了31800元。其中,于2015年6月10日转账5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转账5000元和1300元;于2015年6月16日分别转账5笔5000元。原告陈述于签订《借款合同》当天,交付了现金18200元给被告梁威,被告梁建华也在现场。原告为证明被告梁建华承认欠款50000元并提出了调解方案,提交了其与微信号为“jk5518”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对方曾询问原告能否撤诉、能否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承认将50000元带去了从化而没有给威,以及提出具体的还款方案等。庭审中,原告陈述: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已预交的受理费不需要法院退回,要求由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和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款合同》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为凭,原告关于现金交付的陈述并无不妥,且两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涉案诉讼材料后并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关于已出借50000元的主张。由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但两被告至今没有清偿任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威、梁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梁振南清偿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梁威、梁建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两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咏诗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隽区颖斯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