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唐喜、张中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唐喜,张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秦唐喜,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张中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唐喜与被执行人张中宝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50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