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聪雅与赵金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聪雅,赵金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72号原告:杨聪雅,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金森,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雅与被告赵金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聪雅承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