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聪雅与赵金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聪雅,赵金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72号原告:杨聪雅,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赵金森,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雅与被告赵金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聪雅承担。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