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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露银与重庆宝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露银,重庆宝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94号原告:何露银,女,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重庆宝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AGG00。法定代表人:陈伟。原告何露银与重庆宝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何露银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