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燕与被申请人杨少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燕,杨少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405-1号申请人:于燕,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杨少卫,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燕与被申请人杨少卫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少卫在李德强处的债权5.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杨少卫所有的鲁F3****号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杨少卫所有的车牌为52147号、机身0427号的田鹰牌玉米收割机1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佳联-3A6大型小麦收割机1辆(保全标的额5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8.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于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少卫在李德强处的债权5.5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少卫所有的鲁F3****号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赠与、出租、隐藏,由被申请人杨少卫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少卫所有的车牌为52147号、机身0427号的田鹰牌玉米收割机1辆(保全标的额1.5万元)、佳联-3A6大型小麦收割机1辆(保全标的额5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杨少卫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于燕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