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清秀、周婷与周云忠、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秀,周婷,周云忠,周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936号原告:张清秀,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周婷,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忠,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贞,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200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理人:周云忠(系周馨怡父亲),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原告张清秀、周婷与被告周云忠、周馨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清秀、周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秀、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清秀、周婷负担。审判员 李兴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