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99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龙扬大酒店二楼217室)。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兵,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