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薛洪杰、徐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洪杰,徐金凤,张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洪杰,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金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设,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薛洪杰与徐金凤、张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徐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账号×××账户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