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刘敬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刘敬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板桥路与杏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侯忠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敬文,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敬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6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开发的小区涉及购房人1000余户,而本案争议的幼儿园、物业办公室属于该小区的公用部分,且本案又涉及到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重大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涉及众多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濮阳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领秀城小区虽涉及购房人数较多,但是本案起诉标的额不属于较大数额的范畴,且不属于在濮阳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为范县,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