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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陶行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行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995号罪犯陶行德,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象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甬象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行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郑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长湖监狱指派警官凌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陶行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陶行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四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陶行德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陶行德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陶行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本院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陶行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行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行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