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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辛永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永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刑初1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永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永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让江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永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辛永华多次将西峡县市政公司在西峡县城农贸街升级改造中所用的花岗岩砖盗走,放在自己家中。2016年11月20日,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扣押花岗岩砖共计209块。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辛永华所盗花岗岩砖价值6560元。案发后,所盗花岗岩砖已经退还于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章慧的陈述,被告人辛永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辛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永华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辛永华多次将西峡县市政公司在西峡县城农贸街升级改造中所使用的花岗岩砖盗走,放在自己家中用来铺自家院子,后被西峡县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2016年11月20日,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扣押花岗岩砖共计209块,遂将被告人辛永华传唤到案,被告人辛永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辛永华所盗209块花岗岩砖价值6560元。案发后,被盗花岗岩砖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还于被害单位,被害单位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辛永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永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章慧的陈述,被告人辛永华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无犯罪前科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已在开庭审理中出示,并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5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将被盗财物退还于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永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让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力【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