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广杰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杰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广杰,男,汉族,1963年05月01日出生,初中,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2017年02月18日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广杰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0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6月0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广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7年02月0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董广杰来到位于崇阳县青山镇长林村五组的住房相邻的婶娘刘某家,以去玩玩具为由将刘某的孙女甘某(女,2008年07月28日出生)带到自家中,又以问甘某体重为由将其抱坐在大腿上,隔着衣服摸其乳房、用膝盖顶其阴部,并将手伸进甘某的裤子里抠、摸其阴部,因甘某不停扭动身体并称想回家,董广杰将其放下让其回家。经崇阳县人民医院妇科检查,甘某外阴呈幼女型,外阴未见瘀斑及伤痕,小阴唇两侧均可见充血,处女膜完整。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广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广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02月0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董广杰来到位于崇阳县青山镇长林村五组的住房相邻的婶娘刘某家,以去玩玩具为由将刘某的孙女甘某(女,2008年07月28日出生)带到自家中,又以问甘某体重为由将其抱坐在大腿上,隔着衣服摸其乳房、用膝盖顶其阴部,并将手伸进甘某的裤子里抠、摸其阴部,因甘某不停扭动身体并称想回家,董广杰将其放下让其回家。经崇阳县人民医院妇科检查,甘某外阴呈幼女型,外阴未见瘀斑及伤痕,小阴唇两侧均可见充血,处女膜完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董广杰系抓获到案。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董广杰的年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董广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崇阳县公安局民警于案发当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和物证提取。5.崇阳县人民医院案发后妇检材料,证明被害人甘某妇检情况为外阴呈幼女型,外阴未见瘀斑及伤痕,小阴唇两侧均可见充血,处女膜完整。6.辨认笔录,经混搭辨认,被害人甘某辨认出摸其下体的男子就是董广杰。7、被害人甘某的陈述,2017年02月06日上午8时许,董广杰以去玩玩具为由将她带到他家中,以问她体重为由将其抱坐在大腿上,隔着衣服摸其乳房、用膝盖顶其阴部,并将手伸进她的裤子里抠、摸其阴部,因不停扭动身体并称想回家,董广杰将其放下让其回家。8.证人刘某的证言,与其孙女被害人甘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甘某在2017年02月06日上午受被告人董广杰猥亵后回家后告之她情况,她打电话给董广杰的妻子侄媳妇沈某。9.证人沈某的证言,2017年02月06日上午婶娘庞中华打电话给她,她孙女被董广杰猥亵,她当即质问董广杰,董广杰沉默不作声。10.被告人董广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02月06日上午8时许以买东西吃、给玩具玩将亲戚庞中华的孙女甘某骗至青山镇长林村的老房子里,又以问甘某体重为由将其抱坐在大腿上,隔着衣服摸其乳房、用膝盖顶其阴部,并将手伸进甘某的裤子里抠、摸其阴部,因甘某不停扭动身体并称想回家,将其放下让其回家的猥亵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真实合法,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广杰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小孩年幼无知骗取信任,趁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能坦白自己的罪行,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广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广杰的刑期自2017年02月18日至2019年0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明华审 判 员 吴 毅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