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齐联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齐联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13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5号A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95193Y。法定代表人:韩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齐联合,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联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