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德敏与周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敏,周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11号原告:周德敏,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周德玉,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敏与被告周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敏于2017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德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周德敏负担。审 判 员 曾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