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德敏与周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敏,周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11号原告:周德敏,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周德玉,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敏与被告周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敏于2017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德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周德敏负担。审 判 员 曾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