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黄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402号原告刘建国,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黄春生,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黄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国诉称:2017年1月25日,被告黄春生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6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7年4月2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被告黄春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黄春生向原告刘建国借款56000元,原告给付56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刘建国现金人民币现金伍万陆仟元正(56000元),今借人黄春生,此款在2017年4月25日此前还清。危应根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被告身份证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春生向原告刘建国借款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本案诉讼中只起诉被告,不同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春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建国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黄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官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