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涂新国与申时富、钟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涂新国,申时富,钟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异3号异议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洞庭大道恒生国际2604号。法定代表人:申静。委托代理人:刘德惠,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涂新国,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申时富(曾用名申爱国、申时伏),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经商,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钟少平,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经商,住安乡县。在本院执行涂新国与申时富、钟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更改名称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对执行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请求:撤销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1执2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并将扣划的30万元予以执行回转。其主张的理由为:安乡县人民法院扣留的是案外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而本案的当事人是自然人涂新国与申时富、钟少平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不应当涉及到独立法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涂新国与被执行人申时富、钟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执行人申时富、钟少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涂新国借款本息共计1478580元。因到期后被执行人申时富、钟少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涂新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申时富进行执行调查,所做的执行笔录中第四页第二行其陈述“……2016年6月30日,我自己成立了单独的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实际没有注册到位,另一注册股东是詹根五,是当时物流业务介绍人,实际上公司就是我一个人……詹根五在新公司任股东,但前两天他也以书面方式退出了公司,不担任股东……我以富山物流公司的名义在中联重科只从事了一个多月的物流。”2016年11月23日,本院对其中的股东詹根五进行了执行调查,执行笔录中第二页詹根五陈述“去年,申时富成立了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因一个人不能成立公司,所有申时富就跟我商量,要我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我没有出资一分钱……后来,我考虑自己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怕以后产生一些不相干的事,我就申请退出了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根据被执行人申时富自己的陈述,以及对合伙股东的调查,结合听证会中合议庭对异议人的询问,可以认定异议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虽为有限公司性质,但实质为被执行人申时富承揽相关合同的皮包公司,实际控制人、收益者均为其个人,此种情况下,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收入均由被执行人申时富占有、支配。在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申时富所做的执行笔录第九页中,其也明确陈述“我要求法院对已经提取的我以安乡宏达水陆联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省富山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在长沙中联消防机械有限公司的物流运输费用收入300300元全部由申请执行人涂新国领取……”可见,实际控制人申时富同意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综上,虽然异议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法人性质,但实质为被执行人申时富个人控制,与被执行人申时富的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富腾物流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申时富的个人财产,异议人所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常德市富腾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曼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