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28号原告: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971235556。法定代表人:李霏霏,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原州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炜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某,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证据有变化,需要进行补充收集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文山国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