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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松君、李孝敏与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松君,李孝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66号-8号300。法定代表人:陈光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沈芸、李坤,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松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孝敏。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松君、李孝敏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上诉人沈阳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