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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凤各、尹翠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各,尹翠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25号之一申请人:王凤各,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尹翠红,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登记车主系袁安祥。申请人王凤各与被申请人尹翠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翠红驾驶的袁安祥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王凤各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翠红驾驶的袁安祥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王凤各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