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凤各、尹翠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各,尹翠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25号之一申请人:王凤各,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尹翠红,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登记车主系袁安祥。申请人王凤各与被申请人尹翠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翠红驾驶的袁安祥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王凤各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冻结。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尹翠红驾驶的袁安祥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解除对申请人王凤各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