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泽行、马桂香与姜留斌、季鑫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泽行,马桂香,姜留斌,季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闫泽行,男,汉族,2003年2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马桂香,女,汉族,1933年4月13日出生,住西峡县太平镇。被执行人姜留斌,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季鑫鑫,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与姜留斌、季鑫鑫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留斌、季鑫鑫与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