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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泽行、马桂香与姜留斌、季鑫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泽行,马桂香,姜留斌,季鑫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闫泽行,男,汉族,2003年2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马桂香,女,汉族,1933年4月13日出生,住西峡县太平镇。被执行人姜留斌,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季鑫鑫,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与姜留斌、季鑫鑫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留斌、季鑫鑫与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泽行、马桂香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栾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