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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某等七人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汤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2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李某1。被执行人李某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某等七人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证字第2685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