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葛红伟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红伟,赵光宇,徐世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财保52号申请人葛红伟,女,住依兰县。被申请人赵光宇,男,住依兰县。被申请人徐世丹,女,住依兰县。申请人葛红伟与被申请人赵光宇、徐世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光宇的房屋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徐世丹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葛红伟与刘晶丽共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光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二、查封被申请人徐世丹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三、查封葛红伟与刘晶丽共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转籍过户、拍卖、变卖。案件申请费4660.00元,由申请人葛红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