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5624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冠和林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冠和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624号原告: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3321826T。法定代表人:成兆娣,该公司经理。被告:昆山冠和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昌灵路11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1523339R。法定代表人:张吉铺。原告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冠和林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388元,由原告昆山市德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维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