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本院在执行魏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原告魏某78111.82元及其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被申请人王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魏某人民币42000元。二、申请人魏某放弃其它所有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