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忠良与武汉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良,武汉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李忠良。被告武汉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太公里194号。法定代表人孙家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运金、白小云,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良诉被告武汉大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良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良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李忠良负担。审 判 长 程军胜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