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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曹义成与曹海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义成,曹海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3943号原告曹义成,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曹海成,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原告曹义成与被告曹海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曹义成起诉称:原、被告系地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原告分得的白地南北长24米、东西宽18.17米。被告陆续侵占原告白地南北长24米、东西宽3米,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土地。被告曹海成答辩称,其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且与原告也不是地邻,原告与曹九成系地邻,被告的土地位于曹九成土地的东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自北向南拍摄的现场照片,其认为现场照片中的畦埂东侧3米仍是原告的土地,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畦埂就是双方的地界,故双方对承包地的四至持有争议。后本院依法向洙水村委会调取了涉案土地的分配底案,显示曹海成与曹九成合并抓阄抽取的地块,抓阄号码为55号,曹义成抓阄号码为56号。洙水村委会工作人员称,通过分地底案判断,曹义成的土地东侧与曹九成相邻,曹海成的土地位于曹九成的东侧。后本院向曹九成调查,曹九成表示,其承包的土地东侧与曹海成相邻,西侧与曹义成相邻。综上,涉案土地可能存在权属争议,且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义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