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毅马国玉申请执行刘占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马国玉,刘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异15号异议人张毅,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生,住汝阳县城关镇古严村*组,身份证号4103261970********。申请执行人马国玉,男,195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温泉镇车坊村,身份证号:4104821957********。被申请执行人刘占营,男,1968年9月4生,住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身份证号:4103261968********。本院在执行马国玉申请执行刘占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毅称,被执行人刘占营与异议人张毅协议将两个人合伙承包的汝安路加宽工程中k1+550-k2+220段的工程转让给异议人张毅一个人,该段工程款已与被执行人刘占营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0326执527号之二裁定书并解除冻结执行人刘占营工程款25万元,同时提供了工程转让协议一份等证明。本院查实,因被执行人刘占营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刘占营在汝阳县公路局的工程款收入,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裁定冻结刘占营在汝安路加宽工程中k1+550-k2+220段的工程款收入25万元并向第三人汝阳县公路局送达。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马国玉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刘占营对汝阳县公路局享有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或存在纠纷,应有享有该债权的相对人向本院提出。故异议人张毅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毅请求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0326执527号之二裁定书并解除冻结执行人刘占营工程款25万元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杨毅杰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