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保华、蒋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华,蒋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异23号案外人:康秀峰,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申请执行人:李保华,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蒋存平,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华与被执行人蒋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康秀峰对本院冻结的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康秀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撤回该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康秀峰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异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康秀峰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保福审 判 员 李子方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