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王远,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跃,男,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王远与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