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2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858405391Y。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邓玲英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恒大绿洲三期住宅区7栋一单元1902室为本案债务设定了抵押,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保全查封了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迎宾中大道3988号恒大绿洲三期住宅区7栋一单元19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