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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梅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975号原告: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瑞鑫摩天城*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籍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永梅,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梅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张永梅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雁劳仲案字[2016]1044号仲裁裁决书,先于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张永梅诉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7)陕0103民初5620号张永梅诉陕西云裳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刘 曼人民陪审员  陈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