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吴荣莲,袁敏,石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500551017204E。法定代表人:唐昌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全,男,生于1959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小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兴西路街36号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393D。法定代表人:罗威,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8597XD。法定代表人:孙献军。被执行人: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大道1-3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564485891W。法定代表人:孙艳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献军,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鲁维微,女,生于1978年6月28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63年1月2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吴荣莲,女,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袁敏,男,生于1973年9月1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石克珍,女,生于1973年8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吴荣莲、袁敏、石克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诚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孙献军、鲁维微、刘军、吴荣莲、袁敏、石克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洪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