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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小建与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建,赵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010号原告:杨小建,住贞丰县。被告:赵伟,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建与被告赵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建提出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建负担。审判员  石成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