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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45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吉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田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平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