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兰婷与张庆华、张甲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婷,张庆华,张甲弟,张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20号原告张兰婷,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华,女,192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贾军平,系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甲弟,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张春香,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婷与被告张庆华、张甲弟、张春香为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婷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兰婷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张兰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兰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兰婷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