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凯、王子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凯,王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341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组织机构代码:80864439-4。被执行人王凯,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王子辉,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凯、王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子辉名下的位于曲阳县恒州镇雕刻城16号二粮库居民小区底商17号门面房房产一处,现因被执行人王子辉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子辉名下的位于曲阳县恒州镇雕刻城16号二粮库居民小区底商17号门面房房产一处的查封。二、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